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新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
自1993年施行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被第一次修订,并于2019年对若干条规定进行了修正。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重点回应了商业贿赂治理、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等实践难题,特别对数据算法滥用、平台规则垄断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制。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四十一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为确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部门职责表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二)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一是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二是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现行禁止实施贿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三是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草案还完善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丰富监管措施,科学调整处罚额度。一是增加规定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二是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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